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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及企业破产重整法律服务范围
一、国企改制法律服务范围
(一)为卖方提供的服务
1、就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分析;
2、就产权转让方案将要涉及的事项进行前期法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1)与债权金融机构协商处理相关债权债务事宜;
(2)处理职工安置事项,包括协助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制作职工动员文件等,协助申报职工安置方案;
3、协助拟订买受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4、拟定产权转让方案;
5、协助完成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制作内部决策过程中需要的法律文书;
6、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作并向国资监管人申报产权转让项目申请文件;
8、就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出具经济鉴证意见书;
9、协助申报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
10、协助卖方按照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制作有关文件,进行挂牌辅导工作;
11、协助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12、制作与拍卖公司的委托拍卖协议或者制作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13、起草产权转让合同;
14、协助与拍卖的买受人谈判并达成产权转让合同,或者与招标的中标人谈判并达成产权转让变更登记;
15、协助卖方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16、协助卖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7、处理产权转让过程中的纠纷。
(二)为买方提供的服务包括
1、就卖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提供买方的决策依据;
2、就卖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慎调查,提供决策分析;
3、协助买方按照交易机构及卖方的要求制作交易申请文件;
4、制作投标文件;
5、起草产权转让合同;
6、协助与卖方的谈判并达成产权转让合同;
7、协助买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8、处理产权转让过程中的纠纷。
9、为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提供法律意见;
10、改制企业进行法律和政策辅导根据改制企业的不同改制形式,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二、破产重整法律服务范围
(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实务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5)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6)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计划后,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7)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8)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后,由律师事务所执行。
(二)破产管理人之外的律师实务
1、接受管理人的委托为破产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1)追回因债务人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处置的债务人财产。
(2)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履行债务和交回财产。
(3)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足出资。
(4)向债务人有关人员追回其非正常收入。
(5)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6)为破产财产变价和破产财产分配提供法律服务。
(7)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程序。
(8)参加民事诉讼或仲裁。
2、接受债权人委托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1)律师应向债权人提供专业性建议。
(2)代理债权人起草破产申请书。
(3)代理债权人编制证据目录及证据卷。
3、代理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1)提示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2)为债权人准备债权申报文件及证据材料。
(3)当债权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的,律师可以代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延展其债权申报期限。
4、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必要时代理债权人提出新的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5、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破产程序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作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
6、代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或者复议
7、接受债权人的委托为破产重整提供法律服务
8、接受债权人的委托提供和解法律服务
(1)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2)制订和解协议草案。
(3)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9、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重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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