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9号1804室;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A座1101室(党员律师服务中心)


电话: 18806388001;

         13589830037 


官网:www.tianjinlaw.com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天锦案例 > 民商案例
  • 协议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5-09-01   查看次数:2108

    协议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于澄

     

    一、基本案情

    张倩与陈东(均系化名)于200410月结婚。由于张倩与陈东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  陈东一返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张倩大打出手。20051123日,陈东喝酒后又对张倩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张倩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张倩决定与陈东离婚。200613日,张倩与陈东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6年116日,张倩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东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陈东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他不同意赔偿。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部分在于:协议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律师意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  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张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东与张倩在婚姻存续期间,陈东对张倩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陈东对张倩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陈东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倩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倩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决陈东赔偿张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