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9号1804室;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A座1101室(党员律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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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本所刘桂林主任在“烟台市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和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评选活动中,被评为“烟台市优秀律师”。
2001年3月,刘桂林主任从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辞职开始从事律师职业,多年来办理了许多重大、疑难案件,业务成绩非常突出,有着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承办的部分典型案例有
民商案件:
(1)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银行烟台市支行诉烟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保证责任纠纷案,被告委托刘桂林主任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了诉讼。经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仔细研究,发现原告提供的要求被告履行保证责任的催收单是在被告预先加盖公章的空白催收单上加填日期及催收内容而形成的。对此,刘桂林主任认为该证据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刘桂林主任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某离婚案,因一方伪造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所以在一审中另一方无法平分该合同涉及的三十多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审中,刘桂林主任代理本案,刘主任以该份融资租赁合同为研究重点,从形成时间等方面寻找证据疵点,几经努力法院最终认定该融资租赁合同是不真实的,将该合同涉及的三十多万元的财产认定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该案是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个通过证据的形成时间来改判的案件。
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1)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烟台某矿务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货款的80%信用证付款,20%目地港检验后电汇付款。美国公司收货后拒付剩余的20%货款(20万美元),理由是货物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且烟台公司在起运港违约短装197吨。经刘桂林主任广泛调查取证及据理力争,双方和解,美国公司同意向烟台公司支付15.4万美元货款。
(2)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海阳某养殖场诉青岛某海洋运输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青岛公司的运输船只丧失动力后因抛锚不及时,闯进了海阳某养殖场的养殖区,给养殖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42474元人民币。本案的难点是收集证据,刘桂林主任接受委托后,到海阳边防支队、养殖场、渔政局、船厂等处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大量的证据面前,青岛公司同意和解,自愿赔偿养殖场经济损失54万元人民币。
刑事案件:
(1)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邵某等九人涉嫌贩卖毒品案,该案曾被烟台媒体称为“烟台贩毒第一案”。刘桂林主任经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应对被告人邵某从轻处罚,法院经合议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邵某无期徒刑。
(2)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于某、姜某、吕某、马某、王某、邵某、刘某、高某、邓某、孙某嫌故意伤害案(因该案是雇凶伤人致一死一重伤,所以在烟威地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被告人刘某聘请刘桂林主任作为其辩护律师,经刘主任辩护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刘某及其家属对刘桂林主任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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