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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齐鲁网1月27日讯 申请人李某自2014年6月5日起在被申请人烟台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任职,担任房产经纪人,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带领意向客户看房、谈判并最终促成房产买卖双方的交易,然后收取客户的中介费。2014年8月24日申请人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进行住院治疗,治疗后申请人回家休息至同年11月2日,同年11月3日申请人回单位继续工作至同年12月25日。但被申请人在同年12月25日无故开除申请人,并且一直拖欠申请人12月份薪资,后经申请人多次协商沟通,但被申请人均拒绝发放,申请人无奈诉诸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4年12月底,申请人在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提起劳动仲裁,后申请人依据自身条件向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李新平、柳基伟律师接受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与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的指定,在后期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全程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务。
李新平、柳基伟律师对该案进行认真分析后,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4年6月初,申请人见被申请人长江路店(烟台开发区长江路71号内3号网点)张贴招聘启事,遂报名并通过面试等环节后被招录为被申请人员工。2014年6月5日,申请人开始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但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单位内部房友系统发布新闻公告称:由于申请人业绩表现突出,实习期内予以提前黄金转正。为了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印制的工作名片、工牌、工装、获奖笔记本、被申请人“房友系统”截图、录音资料等相关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完整充分,可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2014年6月5日起便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申请人自2014年6月5日到被申请人单位处工作,201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单方面辞退申请人。在上述期间,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三、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申请人自2014年6月5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工作表现优异,对此申请人提供了诸多证据予以证明。2014年12月25日,在申请人未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单方面辞退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四、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医疗期间基本工资及2014年12月份薪资。2014年8月24日开始,原告身体不适,并在烟台毓璜顶医院住院治疗,后遵医嘱回家休养。2014年11月3日原告病情痊愈返回被告单位正常工作,在医疗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发放任何工资。
在劳动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仅为挂靠关系,即申请人依托被申请人的房产经纪平台为其提供房产交易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成交信息为申请人发放提成,但双方并非为劳动关系。我方认为:如果双方是被申请人所辩称的挂靠关系,则双方应有所谓的书面挂靠协议,但被申请人方却无法提供其所辩称的挂靠协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我方提交的各类证据共十份,足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而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此,被申请人
拒不提供被申请人掌握的申请人入职的有关材料,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我方认为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案件点评】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因拖欠薪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李某在自身合法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索赔遭拒、诉求无门,不知如何依法维权。在参与法律援助过程中,律师主动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成功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积极推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进行,并适时固定涉案有关证据,为案件胜诉夯实了基础,解决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取证困难等问题。庭审中,律师按照证据规则科学运用证据,并以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合理支撑准确计算赔偿数额,代理意见准备充分,最终取得胜诉,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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