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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公司怠于进行工商变更,法定代表人该如何退出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04   查看次数:181

    前言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享有社会声誉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当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时,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无法履行生效判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从而影响到其个人信誉、生活及工作。即便辞职,公司也会因找不到新法定代表人“背锅”从而怠于进行工商变更。在缺少公司配合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往往无法依靠个人出具股东会决议等工商变更的必要手续,无法从公司退出,由此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

    一、案情回顾

      徐某2020年5月入职某大型地产集团,同年7月集团任命徐某为烟台区域公司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后完成工商登记。

      2022年4月徐某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其多次与公司协商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事宜,公司未予以办理。后因公司债务执行问题致使徐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

    二、律师说法

    (一)人民法院应予以立案

      在实务中,存在部分法院认定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该过多干涉的审判意见。
      然而,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地位具有天然的不对等性:一方面,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个人又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股东会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则当事人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
      因此,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辞职或已经具备脱离公司的实质条件时,起诉要求公司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二)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

      首先,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所形成的合意,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94号)。基于平等委托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933条的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徐某与公司之间均拥有随时进行辞任与辞退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权利。
      其次,法定代表人应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徐某已办理离职手续,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法律基础和条件,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最后,徐某在起诉前已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声明,表明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意思,且多次与公司经办部门沟通,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已穷尽私力救济途径,此时存在司法介入救济的必要性,否则将有违民事行为的公平原则。

    三、法院判决

      烟台市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并非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并没有形成由其成为“名实相符的法定代表人” 的真实合意。徐某已不再具备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和资格,亦无继续担任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合意和义务。因此,公司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的义务主体,应涤除徐某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涤除原告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若逾期未变更,视为徐某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