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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何二审改判缓刑
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刘桂林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为打猎使用,于1973年找到某农机厂职工王某为其制作单管猎枪一支,枪长
【律师工作】
被告人李某的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的刘桂林律师(时任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刑辩部主任),希望刘桂林律师能接受聘请担任被告人李某的二审辩护人。刘桂林律师在听了被告人家属的案情介绍后,初步判断一审量刑过重,遂接受了被告人家属的委托。
接受委托后,刘桂林律师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并驱车到莱州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李某。经认真分析,刘桂林律师认为本案定罪在所难免,二审只能从“一审量刑过重”入手进行辩护。一审量刑过重的主要原因是:1、该案受到了非司法因素的干涉。2、被告人李某感到自己很冤枉,一审庭审中拒不认罪。针对原因一,刘桂林律师收集到了镇政府、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及部分党员群众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一贯表现良好,在村民、村委会及镇政府当中享有较高的声誉;针对原因二,刘桂林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李某时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阐明只有较好的认罪态度才能得到从轻处罚。
上述工作做好后,刘桂林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的案情,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在审判任务极其繁重的情况下仍不辞辛劳到莱州提审了被告人李某。二审法院在汇总了案件的各方面情况后,最终以“私藏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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