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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缘何二审改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07-14   查看次数:1313

    缘何二审改判缓刑

    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刘桂林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为打猎使用,于1973年找到某农机厂职工王某为其制作单管猎枪一支,枪长197厘米,因该枪发射不理想,被告人李某遂又让王某另行制作枪长221厘米的单管猎枪一支,并于1982年为此枪办理了持枪证。两支枪支均为黑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公安机关收缴枪支时,被告人李某因出差在外,没有将两支枪主动交出。20041315许,公安机关到被告人家中查处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发现了上述两支猎枪并依法予以收缴。经鉴定,枪身长度为221厘米的单管猎能正常发射,具有杀伤力,枪长为197厘米的单管猎枪没有杀伤力。

    200498,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929,莱州市人民法院以“私藏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工作】

    被告人李某的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的刘桂林律师(时任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刑辩部主任),希望刘桂林律师能接受聘请担任被告人李某的二审辩护人。刘桂林律师在听了被告人家属的案情介绍后,初步判断一审量刑过重,遂接受了被告人家属的委托。

    接受委托后,刘桂林律师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并驱车到莱州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李某。经认真分析,刘桂林律师认为本案定罪在所难免,二审只能从“一审量刑过重”入手进行辩护。一审量刑过重的主要原因是:1、该案受到了非司法因素的干涉。2、被告人李某感到自己很冤枉,一审庭审中拒不认罪。针对原因一,刘桂林律师收集到了镇政府、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及部分党员群众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一贯表现良好,在村民、村委会及镇政府当中享有较高的声誉;针对原因二,刘桂林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李某时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阐明只有较好的认罪态度才能得到从轻处罚。

    上述工作做好后,刘桂林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的案情,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在审判任务极其繁重的情况下仍不辞辛劳到莱州提审了被告人李某。二审法院在汇总了案件的各方面情况后,最终以“私藏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