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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
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刘桂林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经济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起诉、审理经济案件时,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证据,住往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感到力不从心。为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从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特点、经济犯罪案件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措施等方面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做了粗浅的探讨,敬请法律同行斧正。
主题词:经济犯罪、收集、证据、对偶性、序列性、会计
前言
近年来,司法机关针对日益严峻的经济犯罪形势,不断加大攻坚力量,办理了一大批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打击处理了一大批犯罪分子,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扼杀了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对证据的认识不够充分,收集证据的方法不合理,严重影响了经济案件的办案效率,削弱了对日益猖獗的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取证能力,就成为办理经济案件的关键。本文主要从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特点、经济犯罪案件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措施三个方面来论述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特点
结合近几年司法工作中的实践,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具有对偶性
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经常成双成对的出现,从而表现出对偶性的特点。从宏观方面讲,经济业务的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是相互联系的,每个环节都有与之相对应的前手和后手,相应地,要证实一笔经济业务就要收集这双方面的证据。[1]从微观方面讲,某一种独立的证据尤其是涉及财务活动的发票、单据等书面资料均有多个联次。各个联次有不同用途。一般来讲,与该项经济业务有关的各方都要收执一联,各个联次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印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一致的。因而,取证时应尽量把各个联次收集齐全。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具有序列性
经济业务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序列性,即按照一定的流程,经过若干环节、阶段,依次衔接,循序渐进的进行。每个环节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并留下相应的业务记录,这些环节和阶段环环相扣,相互牵制,彼此印证。尽管经济犯罪手法多样,每个案件的证据也各有特点,但其共同特点都具有序列性都要按照经济活动过程的多个环节、多个阶段,依次衔接,循序渐进,而形成一个证据序列。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根据证据的序列性特点,据因索果、顺藤摸瓜,可以回溯反转,据果索因,使所收集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三)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具有专业性和隐蔽性
经济领域专业复杂、门类繁多,涉及工农商、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外贸等多个领域。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就很难发现犯罪线索,无法正确收集证据、分析证据等。同时,经济犯罪分子多是利用合法身份在履行职务的同时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没有明确的作案现场,证据较隐蔽,难于通过现场勘验获取证据。或者某些案件作案时间长,发案时间晚,无被害人或被害人不明确,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证据的隐蔽性。
(四)书证是经济犯罪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经济犯罪通常没有传统刑事案件一般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因而经济犯罪办案一般被认为是无现场的办案,物证较少,大量的证据是以合同、票据等书证形式存在的。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构成要素的主、客观方面事实的证明,多数也是通过书证来证明。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这些书面材料种类多,内容杂,涉及商贸、财税、市场等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有各个经济实体成立时的出资证明、注册登记资料、纳税登记表、开户证明等资料,又有记载各种经济活动的财务资料,如商品购销单、运杂费发票、经济合同、金融票据、纳税资料等。还有对财务资料进行加工归集的、专业性较强的会计资料,如会计记账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等。[2]也就是说,经济犯罪总是围绕经济活动的不同主体、不同商品、不同资金展开的,其犯罪证据则隐藏在数量较多,内容庞杂的财务会计资料之中。
二、经济犯罪案件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经济犯罪证据具有以上诸多特点,“取证难”一直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关注的焦点。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工作来看,经济犯罪证据收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在经济案件取证中,科技含量偏低
取证手段的现代化和高科技化,是经济案件办案质量的物质保障。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高科技手段的智能型犯罪迅速增加,经济犯罪的形式不断变化发展。然而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生力军的经侦部门,其办案技术、科技装备有限。一些国外办案中普遍采用的数码网络技术、先进的勘验、记录、鉴定、测谎等技术,在我国尚未得到普及。经济案件的取证手段还很落后,现实中取证工作多数仍停留在“一张嘴,一支笔”的原始阶段。科学技术装备落后,取证活动技术含量低,取证难也就不足为奇。
(二)证据收集方法相对落后,专业水平不高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同时,也给犯罪提供了更便捷的手段。由于历史的原因,经济犯罪办案从其他刑事犯罪办案中分离出来相对比较晚。作为刑事犯罪办案的一种,经济犯罪办案侦办的措施和方法主要沿袭了传统的刑侦办案模式,经济犯罪证据收集方法相对落后,缺乏特殊而有效的专门技术方法。但是,随着经济犯罪的大量出现,经侦部门如何调整传统的侦办模式,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来收集经济犯罪证据,是目前经侦部门不能不考虑的问题。事实证明,仅仅依赖传统的证据收集方法应对日趋复杂、专业性强的高智能犯罪是远远不够的。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应该寻找其特殊的规律,充分运用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现代化科技手段。
(三)案件定性相对困难,证据收集目标模糊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经济犯罪类型的多样化,经济犯罪的案件情况十分复杂,有涉及一个罪名的犯罪,也有涉及多个罪名的犯罪;有单位犯罪,也有个人犯罪;有多个案件相互牵连的犯罪,也有想象竞合关系的多个犯罪;有定性比较容易的犯罪,也有看似经济纠纷,定性十分困难的犯罪。[3]尤其是在案件侦办初期,扑朔迷离的案情往往使办案人员很难认定案件是否涉及犯罪,涉及何种罪名等。为此,在证据收集初期,由于案件定性不准,证据收集目标也比较模糊。
(四)证据收集体系混乱
由于经济犯罪证据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并或多或少地渗透在不同的经济运行环节中,与经济业务有着密切的联系。要完整地收集整个经济犯罪过程中的证据,办案人员必须对财税、金融、商贸、市场等领域的基本运行过程,涉及的单证等经济基础知识有较全面的了解。否则,在具体的证据收集过程中,会出现思路不广,证据体系混乱等问题。如侦办偷税犯罪案件时,由于不明白所偷税的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和财务活动与会计活动的基本运作流程等,在收集证据时,就会出现证据收集不全,不能有机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如信用证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中,办案人员由于不清楚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工具的基本运作流程,不清楚收集哪些单位的证据,也不明白收集哪些证据;又如办理贷款诈骗案件时,由于办案人员不了解贷款的基本程序以及贷款过程涉及的书面资料等,因此会出现证据收集方向迷失,证据收集不足等问题。总之,由于办案人员缺乏必要的基本经济基础知识,收集得证据间缺乏印证,其中矛盾不能合理的排除,收集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体系。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案件就可能陷入僵局,降低工作效率。
(五)办案人员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证明力认识不足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办案人员会接触到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这些书面资料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作为证据使用时,其证明力有多大。如何将收集的财务会计资料与其他证据组成系统、完整、有效的证据链等等问题,涉及到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不同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明对象以及证明程度不同。如不同联次的财务凭证,可疑的财务会计内容,基本要素不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等,其证明对象以及证明程度都有很大差异。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办案人员由于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证明力认识不足、判断不准,往往无法对其进行的科学分析和审查,进而导致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出现证据链松散、关键证据证明力不足、证据收集抓不住重点、重复证据多等情况。
三、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措施
经济犯罪案件的取证,有其自身的特点,书证较多,案件涉及面广,有时对同一对象需要多次取证,因而经济犯罪案件的取证方法、技巧等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虽然其他刑事案件的取证方法大部分也能适用于经济犯罪案件,但是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毕竟有其特殊性,很多证据收集的方法也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在经济犯罪案件办案中,收集证据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注意运用司法会计手段
所谓司法会计手段,就是运用司法会计技术查找、发现、收集、提取、鉴定、审查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专门方法。司法会计手段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
第一,司法会计检查也就是查账,是指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运用专门的方法对有关的会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以解决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的办案措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和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领域的犯罪日益猖獗,犯罪手段不断变化且更加隐蔽。纵观当前经济犯罪案件,都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以非法获取资金和利益为目的,而要获取资金和利益必然与各种“财务会计处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使得经济犯罪的痕迹大多存留于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中。因此,对涉案单位的有关财务资料采取行之有效的账务勘验方法即查账技术,可以获取大量线索和证据来揭露和证实犯罪。尤其是在经济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案件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应着重通过查对现金日记账、物资保管账、以及其他相关账目,从中发现疑点。如发现有账账不符、账证不符等现象,办案人员应收集账册、单据、凭证等财物会计资料,并依法扣押,或进行复印或打印或拍照,为办案提供依据。
第二,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司法会计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书面结论,当前,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多数用于经济犯罪案件中。[4]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通过对鉴定主体合法性、鉴定客体指向性和鉴定方法的专业性及科学性这三方面来核实鉴定结论。无论在办案阶段还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这种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和其他几种证据形式相比较,更易揭露和证实犯罪,完整的收集证据。
(二)重视利用计算机技术提取证据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计算机有关的刑事案件(如电子商务纠纷和计算机犯罪等)不断出现。一种新的存在于计算机及相关外围设备(包括网络介质)中的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人们每天面对大量的计算机犯罪案件,如商业机密信息的窃取和破坏、计算机欺诈、对政府或金融网站的破坏等。这些案例的取证工作需要提取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甚至需要从已被删除、加密或破坏的文件中重获信息。电子证据本身和取证过程有别于传统物证和取证方法,对司法和计算机科学领域都提出了新的挑战。[5]作为计算机领域和法学领域的一门交叉学科,计算机取证正逐渐成为人们研究和关注的焦点。在计算机网络犯罪手段与网络安全防御技术不断升级的形势下,单靠网络安全技术打击计算机犯罪不可能非常有效。因此,需要发挥社会和法律的强大威力来对付网络犯罪。计算机取证正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和发展的,它标志着网络安全防御理论的成熟。计算机取证是指对能够为法庭接受的、足够可靠和有说服力的、存在于计算机和相关外设中的电子证据的确认、保护、提取和归档的过程,它能推动和促进犯罪事件的重构,或者帮助预见有害的未经授权的行为。目前计算机在经济犯罪中的使用日益频繁,如信用卡犯罪人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传递信息及制作伪卡,票据诈骗犯利用计算机复制其他单位的财务印鉴,公司职员利用计算机编制虚假的财务记录等。办案这类犯罪,离不开对计算机证据收集工作。
(三)认真检查有关单位的“小金库”
“小金库”就是指单位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统一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不按照规定统一进行登记、核算,而是将私自转移的资金或私下筹集的资金,在法定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或者不登记入账而私自存放使用的行为。[6]目前不少单位有“小金库”,这种小金库透明度差,有的账目混乱,有的根本无帐,内部没有规章制度,外部也无制约机制。很多经济犯罪活动就是通过“小金库”资金运行的。如虚列支出,即对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冠以齐备的、合法的报销手续,使之能够名正言顺的到财务部门报销提款。除上述主要表现形式外,还有截留资金及各种罚款等等。其作假技术不断发展,违法违纪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小金库”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它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认真清查小金库,依靠群众充分揭露问题,对腐败案件的证据收集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认真核查“小金库”也是证据收集的一个重要方法。
(四)注意对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
视听资料是随着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目前,在世界各国诉讼或证据立法 ,以及司法实践中视听资料证据都被广泛应用。在我国,对视听资料证据的使用和研究开始于上世纪,依靠科学技术制成的精密仪器和检测装置 ,直接对检测对象进行科学分析 ,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如在机场、车站、码头、海关、宾馆、银行等重要场所 ,安装“安全门”和监控装置及 X射线, 检查过往人员是否携带违禁品及到银行存取款人员进出的情况等。[7]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视听资料在七种证据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由于其具有精密度高,感官效果好,信息量大,而且具有信息的连续性,对证明犯罪的全过程或某一过程有着其他证据不可比拟的作用。
(五)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办案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以及通知上述机构、部门停止支付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专门措施。[8]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资金流向来发现犯罪或者证实犯罪。通过合法程序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是查明涉案资金的流向,有效的制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赃物的主要手段。行为人如何处置其非法所得的财务,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他的行为目的,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资金流向,可以查明行为人取得资金的用途,如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还是用于组织生产,履行合同;是将资金隐匿起来,还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进一步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从而获取相关证据。
(六)通过关系人收集证据
这里的关系人是指与经济犯罪案件有一定关联的或者能够证明经济案件犯罪事实的人员,主要是指受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知情人。通过关系人收集证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收集:第一,大多数经济犯罪没有可供勘查的现场,证据收集的主要方法是对受害人和证人的询问,尤其是对经济诈骗犯罪的办案,询问是必不可少的取证方法。在经济诈骗案件中,受害人和犯罪分子有较长时间的接触,所以对上当受骗的详细经过最为了解,办案人员应在询问过程中查明嫌疑人的人身特征、被骗财物的情况以及整个受骗过程。在询问受害人时,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注意做好笔录。第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直接证据既可以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彻底查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追查同案犯和追缴赃款赃物的重要来源。由于经济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办案能力,在掌握一定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询问,能有效固定证据。例如,对利用签订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骗钱骗货的诈骗分子,一定要掌握其既无资金也无货源,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收取货物货款只是想据为己有和无力归还的证据材料后,再进行讯问。否则,他们会编造客观理由,否认诈骗的目的和动机。询问时应结合经济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特点,确定讯问的重点、策略,讯问重点应当是嫌疑人进行犯罪的过程、手段、作案的目的动机,除此之外,还要讯问赃款赃物的去向及同案犯。第三,还要对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有很多时候,没有直接关系的知情人或许会了解关于犯罪案件事实的更多情况,对收集证据可能有意外的帮助。
(七)通过现场勘查、搜查获取物证、书证
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场所。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肯定在现场遗留有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物品。所以,勘查现场是办案“从事到人”案件中不可缺少的证据收集方法。如制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一般有制假贩假的现场可供勘查,办案人员应收集嫌疑人制售的伪劣产品。在勘查过程中,还要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参与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以便使从现场提取的物证、书证日后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依法对嫌疑人的办公地点和住处进行搜查,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法。在“从人到事”的办案中,这种方法尤为重要,因为这类案件一般无现场可供勘查,为了使嫌疑人认罪伏法,应不失时机地进行搜查,以获取罪证。
[1]侯学新:《试论经济犯罪与办案》,载《山东省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2期,第47页。
[2]肖琼:《论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第58页。
[3]陆良民:《论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载《政法论丛》,1994年第6期,第89页。
[4]朱培莉:《应增强经济案件办案取证意识》,载《公安研究》,2001年第4期,第68页。
[5]陈昱:《浅析计算机犯罪中的证据问题》,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122页。
[6]王儒芬:《“小金库”危害多 必须禁止》,载《煤炭企业管理》,2000年第12期,第23页。
[7]黄荣昌:《视听资料概念辨析》,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10期,第125页。
[8]胡安福:《经济犯罪办案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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