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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受被执行人的委托,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桂林代理了一起执行案件,为委托人避免了一千四百万的经济损失。该案案情是:2006年12月,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为执行2005年12月做出(2005)烟经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烟台某厂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土地。2007年3月,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烟台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查封财产做出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00余万元,随后委托烟台某拍卖行对该查封财产进行拍卖。烟台某高校看到拍卖公告后,觉得非常惊讶,因厂房的所有权人、土地的使用权人均为该高校,法院怎能为执行某厂的债务而拍卖高校的财产呢?危难之中找到了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桂林,刘主任了解案情后得知,事实并非如该高校所述那样简单,因历史遗留原因,高校与某厂的财产产权关系比较混乱,高校手里既没有房产证书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刘主任本着对该校高度负责的态度,多次到该校的主管部门、房管局、土地资源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刘主任代理烟台某高校向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认为异议成立,决定解除对查封财产的查封。
值得庆贺的是高校一千四百万的财产最终保住了,值得反思的是如果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将财产状况调查清楚,结果将会怎么样呢?很明显申请人就不会交纳那么多的财产保全费、资产评估费,同时也将大大降低法院的办案成本、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该案事实进一步证实案前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是何等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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