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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于澄
一、基本案情
甲女士与丈夫乙先生因感情问题在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接到一纸诉状。原来,乙先生的朋友丙某因乙先生借款10万未还,将夫妇俩一起告到法院。
丙某称,2004年4月,乙先生向自己借款10万元,两年后又借了5万元。直至去年9月,乙某才向丙某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归还借款。丙某说,借款发生于乙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将乙先生及甲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共同偿还15万元。
乙先生表示,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甲女士大呼冤枉。她说:乙先生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这15万元借款自己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部分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甲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乙先生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律师意见
离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社会问题,但是由于离婚会带来种种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变更,有些问题确实是令人感到头痛,这不仅仅是婚姻的双方当事人,还有与当事人有关系的各类人群。
本案中甲乙双方由于感情问题出现离婚危机,对于双方的财产问题、债权债务问题也是需要一并解决清楚。
对于丙某的债务问题,非常明确,也很明显该钱是经乙先生的手花费了。但是对于甲女士来说自己不知道借款的事情,钱没有经过自己的手,将来却要莫名的承担巨大的债务,其认为明显是不公平的。
对于债权人丙某来说,自己的债权是在甲乙婚姻期间取得的,认为应当由该夫妻二人连带承担是没有问题的,并且这样由两个人承担该笔债务比一个人的偿还能力更强,因此心里应当是更踏实的。但是最终却是因为丙先生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该乙先生借钱是用于其夫妻二人的生活需要,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就缺少一个“连带的债务人”,使其债权产生了一定的风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正、公平的,它需要同时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权益有时从表象或者情理上来讲是冲突的。在这时就需要当事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预先、事后”的审查,及时以法律的标准进行衡量,发现问题进行补救,以免使权益受损。
四、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诉争的借款形成于乙先生、甲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只有乙先生一人的签名,乙先生不能证明妻子知道借款,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因此,法院判决这15万元的借款由乙先生个人偿还。版权所有©2015 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2023005116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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