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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07-10   查看次数:1091

       案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执行申请人A的申请查封被执行人B房产一处,案外人C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一份抵债协议用以证明被执行人B已将该房产抵债给C(未办理过户手续),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法院认为该协议有效,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并要求执行申请人A在15日内另行提起诉讼。A在15日内并未起诉,因此15日后法院未受理A对该案的异议。

        在这个案例中有一个问题。《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收到案外人C的书面异议之后,直接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是不正确的。法院接到C的书面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则应依法裁做出对该标的中止执行的裁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若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B的房产的查封,则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二是A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 
        所以我们认为在本案中,A由于15日内未依法起诉,所以15日后法院未受理A的异议是正确的,但法院在认为C的异议成立而直接作出解除查封房产的裁定是错误的,违法的。 
    我们认为,对于此案,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这样的: 
        1、案外人C在提出书面异议后,首先应当由法院进行审查,理由成立,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给执行申请人A。 
        2、执行申请人A在收到裁定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执行申请人A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如果执行申请人A在15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在15日后作出解除查封裁定。 
        这个案件的解决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在解析这个法条时也发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案外人是否有提起再审的权利?纵观整部民事诉讼法,能启动再审程序的只有法院和检察院两个主体,而本诉的当事人也不过能提出再审的申请而已,但并无案外人能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因此法律之内条文之间的矛盾也许会影响我们日后相应的案件处理,更会引发法律界的谈论。因为我们觉得,对于204条,急需相应的司法解释来予以辅佐,来保证法律运用的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