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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庭审巧妙“发问”,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5-07-13   查看次数:1245

    律师庭审巧妙“发问”,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刘桂林  律师

    2002724晚,于某、王某、刘某在蓬莱市鲁房小区盗窃华利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646元),盗窃得手后,由刘某从蓬莱开回潍坊,刘某在销售面包车的过程中被潍坊市潍城区公安巡警抓获。潍城区公安巡警在侦查中发现,20027月中旬,刘某曾将王某、于某从蓬莱市盗窃的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的摩托车予以销售,得赃款500元。由于主要犯罪地在蓬莱市,因而该案件移送到了蓬莱市公安局侦查,侦查终结后,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有盗窃罪、销赃罪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刘某的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的刘桂林律师(当时在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刘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仔细地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某。刘律师感到虽然此案标的不大,但是法律关系并不简单。刘某犯有盗窃罪、销赃罪,数罪并罚在所难免,刘某在盗窃面包车的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已成定势。经过认真仔地研究,刘律师感觉到此案的辩护观点只能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为了找到辩护的蛛丝马迹,刘律师多次到蓬莱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刘某,在一次会见中,被告人刘某讲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抓获,是他提供的线索。但是刘律师翻遍了全部案卷材料,就是找不到刘某提供线索抓获王某的证据。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拒绝出具刘某提供线索的证明。万般无奈,刘律师感到只能靠自己在庭审中临场发挥了。在庭审中,公诉人讲述完被告人王某的抓捕过程后,刘律师经审判长同意向王某发问,下面是发问笔录:

    刘律师:“被告人王某,你是在什么地方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王某:“是在潍城区某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刘律师:“公安机关怎么知道你在某网吧上网?”

    王某:“是刘某告诉公安机关的。”

    刘律师:“你为什么说是刘某告诉公安机关的?”

    王某:“公安机关在抓我的时候,刘某就在网吧外面。”

    刘律师:“是你亲眼看见刘某就在网吧外面吗?”

    王某:“是的。”

    此时,刘律师舒了口气,苦苦寻找的证据终于在庭审中找到了,为此刘律师发表了刘某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后,合议庭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刘某进行了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